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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2021年09月02日 陈校长 阅读(190)

一年一度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又要开始了,国家现在也出台了一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可以供大家参考一下,欢迎感兴趣的朋友阅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cn)简称“网报平台”,下同)。?报考人员首先注册并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历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它视为“新考生”。?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新考生?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2、报“增报专业”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3、报“免一科”或“免二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职称证、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等原件;?

资料仅供参考?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经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

  (二)老考生?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经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报考级别?审核点?审核部门?考全科?增报专业?省直审核点?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事考试院二楼服务大厅)?市州审核点?当地住建、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免一科?免二科?省直审核点?①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②省人事考试院二楼服务大厅(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市州审核点?①当地住建、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②市州人事考试院(局、中心)?

资料仅供参考?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三)关于修改报名信息?1、报考人员在点击下载《报名表》之前能够自行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特别注意事项:?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经过注册手机号找回,也能够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打算要考二级建造师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熟悉下考试流程和考试的注意事项等,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咨询杨老师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2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什么详细的要求?

二建考试: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方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原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二级建造师考试内容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

  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该科目分为6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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